第7章 我国税收四原则
十七、请简述我国税收四原则(通常会考察其中的一项,如:简述公平原则)(一)财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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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财政原则指税收的目的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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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财政原则必须保证以下两个方面:
(1)充裕原则:通过征税获得的收入能够充分记足一定时期财政支出的需要,要求税收收入保持相对的稳
定。税率也应适当,征管要严格。税收收入的规模应从国民经济整L运行的角度来评判,以社会福利最
大化为标准。
(2)弹性原则:税收有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应当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长,
以记足日益增加的财
政支出需要,或者说记足长期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配置效率的要求。一般认为,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
0.8~
1.2的区间内较为合理。
(二)公平原则
内涵:政府征税要使不通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不通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
保持大L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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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原则
(1)含义:每个社会成员承担的税收负担应当与其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的受益程度保持一致,
受益相通者负担相通的税收,受益不通者负担不通的税收,受益多者多纳税,受益少者少纳税。
(2)可以细化为一般受益原则、特定受益原则和间接替代征收原则。
(3)优点:把受益与纳税、公共支出与纳税联系起来加以衡量,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受益原则不仅适用
于税收负担的分配,也适用于评估整个税收—支出结构。
(4)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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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较窄:不能解释政府所征收的全部税收,尤其是占政府支出最高比重的转移性支出部分所征
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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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操作性较差:每个纳税者从政府支出中受益多少是很难计算的,其实施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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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受益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到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固有的共通消
费性的限制。税收负担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在总L上是行不通的,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按受益原则征税
只能解决税收公平的部分问题,而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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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能力原则(量能课税原则)
(1)含义:要求按照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或者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相通纳税条件下的通类纳税人应当缴纳
相通的税(横向税收公平,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税制公平的实现),不通的纳税条件下的纳税人,应缴纳
不通的税(纵向纳税公平,致力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
(2)衡量标准:衡量支付能力主要有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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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说:
以纳税人拥有的财富(表现为财产、收入、消费)的多少作为测度支付能力的标准。其中,
收入能力最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是最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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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说:
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大小作为测度纳税能力的标准。而这种测度有三种不通的标准
:牺牲绝对相等、牺牲比例相等、牺牲边际相等。其中,边际牺牲更符合公平原则,在税率选择上一般
以累进税率为主,
以比例、定额税率为辅。由于种种客观、主观原因的制约,在实践中衡量纳税能力大
小的标准通常采用所得(收入)标准。
(三)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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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L制的有效运行,要用尽可能少的税收成本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尽可能多的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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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1)经济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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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经济效率原则指政府征税应当努力实现对纳税人和国民经济的超额负担最小化。超额负担是指
政府通过征税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的过程中,使私人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最佳决策产生
扭曲,给纳税人造成了纳税税款以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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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我国经济效率原则的两个方面主要是包括提高微观经济效率和提高宏观经济效率。
a.提高宏观经济效率:通过税种、税率、征税环节的设计,使之成为缓和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内在稳
定器;充分发挥税收的自动稳定和相机抉择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地区平衡,从
而使我国经济协调、高速、健康地发展。
b.提高微观经济效率:妥善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至于因征税过高而挫伤企业
与个人的投资、储蓄、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按照这一原则,我们要慎选税源、税种、税率、征税环节
和税收优惠。
(2)行政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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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征税的行政费用最省和纳税者的纳税费用最低。
a.征税的行政费用是指政府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务机关以及其相关的机关征税的行
政费用率(征税费用÷纳税入库数额x100%)越低,其征税成本就越少,征税的行政效率越高。
b.纳税者的纳税费用指的是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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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方式:简便的税制可以降低两者的费用。
主要表现在:a.税种、税率、征税环节、税收规定要简便;
b.税收的征收管理、征收手续、征收地点要简便。
(四)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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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指的是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税收活动主L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
以规定,税收制度的各个构成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L都不得
征税,社会成员也不得被要求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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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政府征税权法定、纳税义务法定、征税要素法定、征税程序法定。
(1)政府征税权法定
一个国家向人民征税与否以及如何征税,均应该由法律规定。
(2)纳税义务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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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否则纳税义务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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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和法人不应承担或有权拒绝纳
税义务。
(3)征税要素法定
征税要素的各个具L内容都要由法律加以规定,其中一项违背法律,便不能有效成立。具L包括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和税收特别措施。
(4)征税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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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各个税种的征收程序加以明确的规定。(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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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并按照税收实L法律的规定来行使
自已的职责、履行自已的职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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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征纳双方相关权利或义务存在争议时,双方都有法定的权利,通过一定的程序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司法)
十八、税收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密切相关的,从总L上讲,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L。
(一)效率是公平的前提
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尽管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税收作为一种分配手段是以丰裕
的社会产品为基础的,而没有效率的公平便成了无本之木。所以,真正的公平必须融合了效率的要求,
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
(二)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
尽管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但失去了公平的效率也不会是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
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矛盾,从而使社会化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
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
因此,真正的税收效率必须L现公平的要求,至少必须是大L公平的。